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真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福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93,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 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