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調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鄭評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調字第154號聲 請 人 鄭評奇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鼎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購屋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日通知聲請人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該 通知已於110年11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 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