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號
- 上訴人
-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曉燕
- 訴訟代理人
- 唐肇澧
唐銘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不服民國111年8月2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參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