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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楊亞臻

上訴人
即被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廣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崑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1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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