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曉燕、廣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張崑成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廣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崑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日本 院110年度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裁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1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