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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楊亞臻

  • 原告
    賴秋容
  • 被告
    陳嵩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6號原   告 賴秋容 被   告 陳嵩貿 黃凱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主張被告陳嵩貿以不實之文宣,使原告誤認被告陳嵩貿所銷售之塔位為合法塔位,原告因而購買30個塔位使用憑證及6 個永久塔位,嗣原告發現塔位無合法登記資料,至品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品典公司)辦理退款遭拒,被告黃靖凱係品典公司負責人,亦應負責,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1,542,000 元,並自民國108 年4 月12日起算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堪認原告係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則應依前揭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依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陳嵩貿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區○○里○○路0 段000 號5 樓之7 ,被告黃凱靖之地址為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有原告之起訴狀在卷可佐,經本院查詢被告之戶籍地亦與原告起訴狀所載相符,有被告個人戶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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