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楊亞臻
  • 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 原告
    林燕燕
  • 被告
    呂博文美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春郎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71號 原 告 林燕燕 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律師 被 告 呂博文 美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訴訟代理人 林岳翰 被 告 李春郎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 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呂博文應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美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李春郎應將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呂博文、李春郎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坐落南投縣○○鎮○○○段0000○0000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 原係訴外人陳弼民所有,陳弼民於民國72年6月21日提供系 爭土地為被告呂博文、美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喆公司)、李春郎設定如附表編號1、2、3所示最高限額抵 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被告呂博文之債權額比例為4分 之1、被告美喆公司之債權額比例為2分之1、被告李春郎之 債權額比例為4分之1,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存續期間72年5月10日至74年5月9日、清償日期74年5月9日。 ㈡陳弼民於105年6月28日死亡,原告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依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債務清償日期為74年5月9日,該債權請求權自74年5月9日迄今已逾15年時效而消滅,且被告未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系爭抵 押權,故系爭抵押權亦罹於除斥期間而消滅。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所有人,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有所妨害,原告得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80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美喆公司抗辯略以: 72年間,陳弼民係初與被告美喆公司合作之中部經銷商,陳弼民向被告美喆公司取貨對外經銷。某日,陳弼民向被告美喆公司時任總經理陳本源表示其支票屆期將跳票,故央求以系爭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以擔保2,000,000元貨款債務,然 陳弼民迄今未清償該債務,可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再者,系爭抵押權對系爭土地本身之使用收益毫無妨礙。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呂博文、李春郎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之原所有權人為陳弼民,於72年6月21日提 供系爭土地為被告設定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抵押權,陳弼民已於105年6月28日死亡,原告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取得系爭土地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陳弼民除戶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3頁至29頁、第55頁),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民法第125條、第128條前段、第315條分別定有明文。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1款、第880條亦有明文。所謂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 日屆至,係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當事人雙方約定原債權之確定期日者,於此時點屆至時,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即基於當事人之意思而歸於確定(民法第881條之12立法 理由二之㈠參照)。又以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取償,固為民法第145條第1項所明定,惟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如長期不實行其抵押權,不免將使權利狀態永不確定,有害於抵押人之利益,為維持社會交易秩序,故有民法第880條規定如上。所有權人對 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 項中 段定有明文。所有人排除侵害請求權,為物權,有對世之效力;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及抵押權內容變更之登記,既屬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雙方合意而經登記始得成立生效之行為,倘抵押權業已消滅,仍未為抵押權登記之塗銷時,則所有人自得基於所有人之排除侵害請求權訴請排除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請求權時效已完成,被告未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已消滅等 語,惟為被告美喆公司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被告美喆公司固陳稱陳弼民於72年間以系爭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以擔保2,000,000元貨款債務,陳弼民迄未清償等語。 而原告於本件係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請求權時效已完成,並不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見本院卷第156頁),故本件應審酌之爭點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請求 權時效是否完成、系爭抵押權是否消滅、原告是否有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等節。 ⒉依系爭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為72年5月10日至74年5月9日,清償日期為74年5月9日(見 本院卷第23頁至第29頁),故系爭抵押權之債權人即被告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自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74年5月9日屆至後之翌日即74年5月10日起即可行使。而依原告 主張以最長之15年時效計算,揆諸上開規定,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時效至遲於89年5月9日已完成,被告復未於請求權時效完成後5年內即94年5月9日前實行系爭抵押權 ,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8月27日中院平文字第1100001512號函、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3頁至第125頁),則系爭抵押權已歸於消滅而不存在。 ⒊被告美喆公司雖抗辯系爭抵押權對系爭土地本身之使用收益毫無妨礙等等。惟依一般社會經濟活動通念,土地上設有抵押權影響其交易價值甚鉅,自應認抵押權之存在對土地之所有權有所妨害,被告美喆公司上開抗辯難認可採。本件系爭抵押權既不存在,系爭抵押權尚未塗銷自屬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行使有所妨害,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其本於所有權排除侵害之權能,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時效已完成,系爭抵押權亦罹於5年除斥期間而消滅,而系爭抵押權設定登 記對系爭土地所有權有所妨害,自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即原告請求抵押權人即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 編號 抵押物 抵押權人 抵押權內容 1 南投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 呂博文 權利種類:抵押權 字號:埔登字第004774號 登記日期:72年6月21日 權利人:呂博文 債權額比例:4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4,000,000元 存續期間:72年5月10日至74年5月9日 清償日期:74年5月9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弼民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072埔字第001437號 設定義務人:陳弼民 2 南投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 美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利種類:抵押權 字號:埔登字第004774號 登記日期:72年6月21日 權利人:美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2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4,000,000元 存續期間:72年5月10日至74年5月9日 清償日期:74年5月9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弼民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093埔他資字第002857號 設定義務人:陳弼民 3 南投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 李春郎 權利種類:抵押權 字號:埔登字第004774號 登記日期:72年6月21日 權利人:李春郎 債權額比例:4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4,000,000元 存續期間:72年5月10日至74年5月9日 清償日期:74年5月9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弼民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072埔字第001439號 設定義務人:陳弼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