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龍俊源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龍俊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不服民國111年10月1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捌仟肆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