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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張毓珊

  • 當事人
    許清圓聯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許清圓 被 告 聯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勝瑞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3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因未陳明訴訟標的且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59號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25日送達於 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5頁)。然原告迄未補正訴訟標的並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87頁、第77頁、第81頁),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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