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4號

請求容忍設置管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毓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4號

原告
立鼎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伸正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等73人請求容忍設置管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肆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南投縣○○○○○段○○○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勿遮隱);㈡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等七十三人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第二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等73人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確認本件適格之當事人為何人,亦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