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容忍設置管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4號原 告 立鼎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伸正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等73人請求容忍設置管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肆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南投縣○○○○○段○○○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勿遮隱);㈡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等七十三人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第二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等73人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確認本件適格之當事人為何人,亦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