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 告 陳錦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齊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詹雅惠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00 元,此有原告提出其與訴外人李景雲、王麗華、林金鳳購買之土地買賣標的不動產賣賣契約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15號卷第35至45頁) ,而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之買賣標的與本件原告主張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標的完全相同,故即應依此買賣價金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39,500 元,原告起訴時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40, 704元,是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98,7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