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號聲 請 人 敬達鋼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小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子真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1號│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1 │珍揚工業股份有│台灣企銀草屯分行 │109年10月10日 │ 82,866元 │AJ1617209 │ │ │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