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延芳、林秋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號聲 請 人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延芳 代 理 人 林秋君 上列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本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23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到期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 草屯分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 109年12月3日 未載 500,000元 W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