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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徐奇川

  • 當事人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張俊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號聲 請 人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代 理 人 張俊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33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梅統有限公司 陳建宏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埔里分行 109年11月30日 34,035元 A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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