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號
- 聲請人
-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純枝
- 代理人
- 張俊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33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梅統有限公司 陳建宏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埔里分行 109年11月30日 34,035元 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