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2號
- 聲請人
- 詠東塗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粨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 105年12月5日 13,8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