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大裕紙袋股份有限公司、林維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大裕紙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吳玄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山分行 110年5月5日 151,630元 Z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