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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張毓珊

聲請人
大裕紙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吳玄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山分行 110年5月5日  151,630元 ZY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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