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4號
- 聲請人
- 大裕紙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維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吳玄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山分行 110年5月5日 151,630元 Z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