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新雲集傢俱行、陳麗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新雲集傢俱行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45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黃子真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中等學校基金-竹山高級中學401專戶 彰化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109年11月24日 21,000元 B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