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張毓珊
- 法定代理人賴俊銘
- 原告承享紙器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承享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達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源榮 兆豐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110年5月31日 109,015元 C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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