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維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陳維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黃子真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日茂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6-ND-034307 股 票 1 1000 002 日茂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6-ND-035574 股 票 1 1000 003 日茂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6-ND-035575 股 票 1 1000 004 日茂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477 股 票 1 526 005 日茂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611 股 票 1 403 006 日茂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280 股 票 1 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