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號
- 聲請人
- 周義雄即聖元自助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號│├──┬───────┬────────┬───────┬───────┬─────┤│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1 │高豐實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草屯│109年11月10日 │ 20,610元 │RD2694521 ││ │限公司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