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號聲 請 人 周義雄即聖元自助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黃子真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號│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1 │高豐實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草屯│109年11月10日 │ 20,610元 │RD2694521 │ │ │限公司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