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號
- 原告
- 郭輝曜
- 原告
- 陳宗甫
- 原告
- 阮宏偉
- 原告
- 鄧鳳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建寰律師
- 被告
- 順德茶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素美
- 被告
- 順德茶業廠
- 法定代理人
- 林城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判決,惟認尚有事實應行調查,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