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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蔡志明

原告
德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吉
被告
李依蓓

王宥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李依蓓涉嫌犯詐欺罪嫌等行為,由本院刑事庭111年度易字第12號審理中(下稱系爭案件),而被告李依蓓所涉前開犯罪嫌疑之認定,確與本件民事訴訟相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故認於系爭案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乃於民國111年7月4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系爭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2號判決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5月23日以112年上易字第33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本院電話紀錄暨上開判決書在卷可參,則本件民事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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