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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6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長明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松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該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其價金返還係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而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並無約定利息之利率,又債權人催告債務人給付之存證信函係於民國111年3月14日達到債務人,有該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在卷可稽,而該催告函之內容定有10日之期限,是依前開條文規定,本件債務人應自期限屆滿時即其翌日111年3月25日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自該日起始得請求依民法233條按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債權人關請求該日前之遲延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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