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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陸政宏
  • 被告
    李羿辰即旭鎧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10,319元,及如附表所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5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陸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羿辰即旭鎧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10,319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703,320元 自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6.31% 自11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36,965元 自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6.31% 自11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96,132元 自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6.31% 自11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73,902元 自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6.31% 自11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110,319元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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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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