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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3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1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豪蒼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康斯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騰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0,000元,及自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250,000元 ZY0000000 111年2月11日 111年11月10日 6%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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