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許志文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張嘉育、張明仁、周晏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40,036元,及如附表所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7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張嘉育 張明仁 周晏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40,0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新臺幣46,6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張嘉育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民國(以下同)104年8月21日邀同債務人張明仁、周晏如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最高借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一紙,動用期限自104年12月16 日起至借款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並約定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人於動用期限內向聲請人提出2筆撥款通知書,聲請人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予借款人 。(二)依據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之意旨: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三)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本借款債務,不依約清償經聲請人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為111年11月21日,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1.4%另加計年利率1%固定計算後之年利 率為2.4%,前項所定之違約金,其利率應改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 計算。(四) 詎債務人張嘉育、張 明仁、周晏如自111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本金40,036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放款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部清償。(五) 詎債務人張嘉育、張明仁、周晏如自111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6,630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 置之不理,依據放款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部清償。(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有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及撥款通知書影本為憑,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77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036元 周晏如、張明仁、張嘉育 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2.4 002 新臺幣46,630元 周晏如、張明仁、張嘉育 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036元 周晏如、張明仁、張嘉育 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002 新臺幣46,630元 周晏如、張明仁、張嘉育 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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