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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6 日

聲請人
百巨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宣霖
相對人
徐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徐淑媛因其車輛靠行於聲請人期間向聲請人為金錢之借貸,於民國106年6月15日簽發到期日為110年10月25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0,000元之本票為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擔保債權額4,4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詎前開本票之到期日屆期,經聲請人為付款之提示,相對人並未支付款項,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1年4月26日通知相對人徐淑媛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30號  所有權人:徐淑媛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仁愛鄉 瑞岩  819 4460 全部  備考 徐淑媛      2 南投縣 仁愛鄉 瑞岩  1189 5810 全部  備考 徐淑媛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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