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號
- 原告
- 萬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松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凱
- 被告
- 南投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許淑華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更正前 更正後 備註 1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萬7,73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5%,餘由原告負擔。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萬7,73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5%,餘由原告負擔。 更正如「更正後」欄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