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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抗字第1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徐奇川鄭順福葉峻石

抗告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本院南投簡易庭所為111年度投簡字第1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簡易程序之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95條之1第1項再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11年度投簡字第11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惟未繳納之。本院於112年2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抗告費,該裁定於112年2月7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證,抗告人仍未補繳納之,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其抗告不合法,應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葉峻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簡抗字第13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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