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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劉玉媛

原告
彭芝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麗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彭秀美(另以本事件受理中)提起本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訴訟,經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因原告、彭秀美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以110年度救字第28號裁定彭秀美准予訴訟救助,並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在案。本院於111年1月19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3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29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前開裁定已於111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6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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