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4號
- 原告
- 廣承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承翰
- 被告
- 劉秋彤即劉馨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原則上採「以原就被」原則(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規定參照),目的在保護被告之利益,避免因應訴不便而妨礙其訴訟防禦權之行使。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戶籍地在新竹市乙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主張被告受委任為原告保管公司大小章及重要文件,依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本院應有管轄權等等。惟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則該條文係載明:「『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依原告所提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所示(見本院卷第19頁),被告並非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自難認有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之適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