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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徐奇川

聲請人
光晟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力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45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桔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111年1月15日 388,176元 C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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