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號
- 聲請人
- 超富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聰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45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超富塑膠有限公司 蔡聰寶 玉山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10年11月10日 12,06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