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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劉玉媛

原告
郭輝曜
原告
陳宗甫
原告
阮宏偉
原告
鄧鳳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建寰律師
被告
順德茶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美
被告
順德茶業廠
法定代理人
林城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判決,惟認尚有事實應行調查,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裕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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