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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劉玉媛

上訴人
施漢忠
被上訴人
創奕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益正
訴訟代理人
魏昌榮
訴訟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2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2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1,325元(計算式:3,975元×1/3=1,325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裕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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