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德暘國際有限公司、陳盈吉、李依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德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吉 被 告 李依蓓 王宥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2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 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被告李依蓓詐欺、偽造文書等為由,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因被告李依蓓涉嫌犯詐欺罪嫌等行為,現由本院刑事庭111年度易字第12號審理中,而被告 李依蓓所涉前開犯罪嫌疑之認定,確與本件民事訴訟相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原告及被告李依蓓、王宥憲於本院審理中,亦均表示對於在上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沒有意見,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