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
- 原告
- 德暘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盈吉
- 被告
- 李依蓓
王宥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2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被告李依蓓詐欺、偽造文書等為由,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因被告李依蓓涉嫌犯詐欺罪嫌等行為,現由本院刑事庭111年度易字第12號審理中,而被告李依蓓所涉前開犯罪嫌疑之認定,確與本件民事訴訟相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原告及被告李依蓓、王宥憲於本院審理中,亦均表示對於在上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沒有意見,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