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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蔡志明
  • 法定代理人
    陳盈吉

  • 原告
    德暘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依蓓王宥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德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吉 被 告 李依蓓 王宥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李依蓓涉嫌犯詐欺罪嫌等行為,由本院刑事庭111年度易字第12號審理中(下稱系爭案件),而被告李依 蓓所涉前開犯罪嫌疑之認定,確與本件民事訴訟相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故認於系爭案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乃於民國111年7月4日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惟系爭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2號判決後,檢察 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5月23日以112年上易字第33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本院電話紀錄暨上開判決書在卷可參,則本件民事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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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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