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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燦豐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德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韓宏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原告之訴違背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即明。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同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債權人已就其一請求權基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已核發之支付命令經債務人提出異議,而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於訴訟仍繫屬中,如其後復以同一請求權基礎再行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為避免該支付命令因債務人提出異議,而又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致同一事件於法院重複繫屬,法院應駁回債權人其後支付命令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韓宏明應給付其委任報酬為由,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就此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前已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並經本院對債務人核發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638號支付命令在案,而債務人於收受前揭支付命令後業已合法提出異議,並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現已移送改分本院110年度投補字第349號訴訟事件審理中,此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審閱無誤。則依首開說明,於前開事件繫屬中,債權人自不得以同一請求權基礎之原因事實,向法院再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從而,債權人本件之聲請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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