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銘鐸、永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振權、吳明宗即冠璘企業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市○○路000巷000弄00 號0樓 法定代理人 曾振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明宗即冠璘企業社 一、債務人永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47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吳明宗即冠璘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475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本命令第一、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給付者,其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陳報 狀繕本)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