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1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14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添財
- 債務人
- 鑫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20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1,20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