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全揚工程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揚工程行 兼法定代理 人 魏有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建宗 廖倉賜 洪浩原 廖庭逸 葉政益 蔡仲凱 一、債務人全揚工程行、魏有用、洪建宗、廖倉賜、洪浩原、廖庭逸、葉政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886,672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98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全揚工程行、魏有用、洪建宗、廖倉賜、洪浩原、廖庭逸、葉政益、蔡仲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131,255元,及自111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57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全揚工程行、魏有用、洪建宗、廖倉賜、洪浩原、廖庭逸、葉政益、蔡仲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740,567元,及自111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3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聲請 狀繕本)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