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37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37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鄭祖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永豐二坪冰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何真綾
一、債務人永豐二坪冰品有限公司、何真綾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50,00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200,000元,自民國11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150,000元,自民國110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呈報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