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陸政宏
- 被告古薏茹即崎下漢堡大師早餐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3,542元,及自民國111年4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陸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古薏茹即崎下漢堡大師早餐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3,542元,及自民國111年4 月2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11計 算之利息,暨自111年5月2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1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1 月2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411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1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822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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