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張豪蒼、康斯生技有限公司、劉騰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豪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斯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騰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0,000元,及自附表所載之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250,000元 ZY0000000 111年2月11日 111年11月10日 6%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