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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9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6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林立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長冠國際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即債務人
人 李凌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錫菁

李全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383,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7961號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違    約     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及利率 1 830,000元 自111年5月31日起至111年6月19日止 3.225%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3.35%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30日止 3.475%    自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4.475%  2 2,553,000元 自111年3月31日起至111年6月19日止 3.225% 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3.35%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30日止 3.475%    自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4.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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