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3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32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力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智
相對人
即債務人吳惠茹即尤麗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尤麗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8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尤麗敏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233條、第203條定有明文。是如就遲延利息之利率無另行約定,依法僅得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本件債權人聲請時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惟並未提出可釋明該利息約定利率為百分之六之證據資料,則其請求超過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