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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4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賴玉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洪浩原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全德電業工程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23,880,000元、14,520,000元、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洪浩原、全德電業工程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保證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民國102年12月4日、105年11月29日登記在案。而債務人洪浩原分別於105年11月25日、105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19,900,000元、8,100,000元、4,000,000元、3,000,000元。另第三人全揚工程行於107年5月4日、107年8月2日、108年4月10日分別向聲請人申辦授信額度43,000,000元、30,000,000元、17,000,000元,並訂立授信契約書。期間第三人全揚工程行已分別動用額度借款21,500,000元、8,300,000元、17,000,000元,並均訂立增補借據,由債務人洪浩原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又前開借款約定應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詎債務人洪浩原及第三人全揚工程行並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前開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洪浩原尚負欠聲請人借款債務(含擔任第三人全揚工程行連帶保證人而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借款債務)本金合計51,996,83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現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所有權已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賴玉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契約書影本、動用額度申請書影本、借據及增補借據影本、交易明細查詢、簡易資料查詢表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1年7月5日、111年8月3日通知相對人賴玉蕙及債務人洪浩原、全德電業工程有限公司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等逾期未為陳述。本件相對人賴玉蕙雖於108年11月22日經信託登記為抵押物之所有權人,然本件聲請人對該抵押物之抵押權係於信託前之105年11月29日、102年12月4日業已設定登記在案,則依首開規定意旨,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41號  所有權人:賴玉蕙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南投市 華新  98-1 287.53 全部  備考 賴玉蕙      2 南投縣 南投市 華新  100 92.22 全部  備考 賴玉蕙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  物  門  牌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5 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003層 一層:137.63 二層:134.64 三層:63.61 屋頂突出物:17.89 總面積:353.77 陽台:19.03 雨遮:24.03  全部   向上六路6號      備考 賴玉蕙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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