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彬
- 相對人
- 陳瓏升
- 相對人
- 陳祺弘
- 相對人
- 陳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45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代辦繼承登記費用,即地價稅、房屋稅及繼承登記費等,共計新臺幣19,709元部分,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 1 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分之1 2 陳瓏升、陳祺弘、陳雅芬 連帶負擔2分之1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500元 鑑定界址複丈費 4,000元 地籍圖謄本費 160元 戶政規費 120元 電子謄本費 120元 合 計 10,900元 由相對人連帶負擔2分之1,即5,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