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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國彬

  • 原告
    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瓏升陳祺弘陳雅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彬 相 對 人 陳瓏升 相 對 人 陳祺弘 相 對 人 陳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450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代辦繼承登記費用,即地價稅、房屋稅及繼承登記費等,共計新臺幣19,709元部分,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 1 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分之1 2 陳瓏升、陳祺弘、陳雅芬 連帶負擔2分之1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500元    鑑定界址複丈費 4,000元    地籍圖謄本費 160元    戶政規費   120元   電子謄本費   120元   合     計 10,900元 由相對人連帶負擔2分之1,即5,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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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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