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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聲請人
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彬
相對人
陳瓏升
相對人
陳祺弘
相對人
陳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45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代辦繼承登記費用,即地價稅、房屋稅及繼承登記費等,共計新臺幣19,709元部分,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  1 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分之1  2 陳瓏升、陳祺弘、陳雅芬 連帶負擔2分之1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500元    鑑定界址複丈費  4,000元    地籍圖謄本費    160元    戶政規費   120元   電子謄本費   120元   合     計 10,900元 由相對人連帶負擔2分之1,即5,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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