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鄭順福

原告
廣承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承翰
被告
劉秋彤即劉馨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原則上採「以原就被」原則(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規定參照),目的在保護被告之利益,避免因應訴不便而妨礙其訴訟防禦權之行使。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戶籍地在新竹市乙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主張被告受委任為原告保管公司大小章及重要文件,依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本院應有管轄權等等。惟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則該條文係載明:「『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依原告所提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所示(見本院卷第19頁),被告並非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自難認有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之適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涵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