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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楊亞臻

原告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被告
李乘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於112年2月1日具狀變更分割方案,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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