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號
- 原告
-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正
- 被告
- 李乘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於112年2月1日具狀變更分割方案,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85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於112年2月1日具狀變更分割方案,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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