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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張毓珊

  • 當事人
    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林麗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代 理 人 林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楊惠如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水里鄉民代表會 葉銘豐 水里鄉農會 110年7月2日 3,270元 B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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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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