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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張毓珊

聲 請 人
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代 理 人 林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水里鄉民代表會 葉銘豐 水里鄉農會 110年7月2日 3,270元 B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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